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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06
2016
代表某公司诉大同市某煤炭供销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某公司向大同市某煤炭供销公司支付了预付货款1880余万元用于采购煤炭,但对方收到货款后一直未交付相应煤炭,2012年8月,中毅团队代理某公司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煤炭供销公司退还货款。案件几经波折,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该煤炭供销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后通过执行程序,该案货款及利息共2000多万元已从被告账户予以扣划,某公司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11
2019
中毅咨询代理招商银行起诉借款人、借款合同逾期不履行,对提供的最高额抵押物是否优先受偿?
招商银行与陈炫朴签署《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及《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约定招商银行向陈炫朴提供总额为人民币86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陈炫朴未按各具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招商银行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
11
2019
中毅咨询代理招商银行起诉借款人、借款合同逾期不履行,对提供的最高额抵押物是否优先受偿?
2010年2月21日,招商银行与付丽梨签订编《个人授信协议》。该合同约定,经付丽梨申请,招商银行同意向付丽梨提供总额为311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360个月。付丽梨未按各具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招商银行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各具
11
2019
中毅咨询代理抵押物监管人应诉、 在监管人严格履职并多次告知抵押权人风险而其怠于处理的,监管人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与被告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之间融资的事实。
11
2019
中毅咨询团队代表中铁物流公司参加诉讼、在监管质押物、监管方尽到监管义务时质押物短损、灭失的法院判决监管方不赔偿
2013年4月2日,包商银行与北京华源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之星公司)、中铁物流公司签订《动产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鉴于包商银行与华源之星公司签署的授信业务合同,为保证合同履行,达成本协议。
11
2019
中毅咨询代理监管方监管质押物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短少,只赔偿短少的部分,不承担质押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
邮储银行与恒泰公司签订《动产质押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向恒泰公司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人民币贷款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向恒泰公司提供贷款2000万元。恒泰公司与邮储银行签订《动产质押合同》,约定恒泰公司以其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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