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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某公司与北京某建设工程集团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9年起,某公司为北京市某建设工程集团所建京沪高铁项目供应钢材,对方一直拖欠货款,经交涉未果,中毅团队代理某公司于2011年6月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建设工程集团支付全部未付货款本金820余万元及利息近80万元,后通过强制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办案亮点

鉴于存在多个对本案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买卖双方的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为最大限度地获得公正、迅速地裁判,中毅团队在仔细研读合同具体条款并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最终选择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尽管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要求铁路运输法院将本案转移至其他法院审理,但是经过积极与法院沟通,阐述了立场、观点,并援引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有关规定,以该纠纷系与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联的纠纷且一方当事人为铁路企业为由进行了充分抗辩,法院最终采纳了中毅团队的代理意见,裁定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确保了案件的后续顺利审理;因该建设工程实际是由被告临时成立的非法人机构工程项目指挥部负责,钢材采购合同亦是由项目部签署,为更加充分地证明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直接责任,中毅团队积极联系有关公证机构,对被告公司网页就该工程的推进情况报道依法进行了公证,使法院得以采纳我方诉求的依据;在起诉同时,中毅团队便积极协调、配合法院对被告的若干银行帐户进行了等额查封,使得后续的民事强制执行的最终目的得以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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