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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某公司诉广东省佛山市某钢材贸易公司钢材仓储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8年6月起,广东省佛山市某钢材贸易公司将其相应钢材存放于原公司所属广州仓库内,因钢材贸易公司又将钢材抵押给广州某商业银行,某公司遂接受该银行的委托,对库内钢材进行监管,但该钢材贸易公司却未按期支付仓储费等费用近520万元,中毅团队代理某公司在广州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钢材贸易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并确认某公司对该钢材贸易公司抵押给银行的钢材依法享有留置权,优先受偿。经对钢材的执行、拍卖,某公司最终获得上述仓储费用,某公司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办案亮点

出现拖欠仓储费后,起诉前立即通知某公司仓库现场操作人员,对钢材行使留置权,拒绝一切钢材出库的要求,避免对方财产转移;在发生费用拖欠时,因已无法与该钢材贸易公司取得任何联系,为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与法院进行多次沟通、交涉,成功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了告知;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银行方面提出该钢材已设定抵押权的抗辩,以“基于合法占有所产生的留置权效力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进行了有力反驳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优先受偿相应钢材拍卖款,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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