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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抵质押货物监管纠纷类
中毅咨询代理抵押物监管人应诉,避免监管人承担1300万损失赔偿责任,终获法院支持

案情介绍

华夏银行与联邦公司《扣动资金借款合同》、《质押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并作相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正文书》。华夏银行向联邦公司发放流动资金670万元。截止2012年4月13日,联邦公司未偿还金额4578720.56元。2012年3月29日,华夏银行向联邦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600万元,实际敞口800万元,该笔贷款未偿还。联邦公司共计欠华夏银行贷款本金12578720.56元。华夏银行与联邦公司签订上述协议的同时,与联邦公司及经中铁物流授权的中铁物流北京分公司三方签订了《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联邦公司作为出质人,中铁物流北京分公司作为保管人,华夏银行作为质权人,质物为符合合同约定规格、价位、吨数等条件的“煤”。联邦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华夏银行准备处置物质时,发现货物发现中铁物流北京分公司保管的质物已非原质物,华夏银行起诉要求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毅法律咨询诉讼案件代理团队代表保管人应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1年4月29日,联邦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双方又与王静、李海龙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还款协议书》。包头市昆都仑区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分别赋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

为了保障以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履行,联邦公司与华夏银行、中铁物流北京分公司签订《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约定在融资合同项下,货物质押监管期间,华夏银行为质权人,联邦公司为出质人,中铁物流北京分公司为华夏银行的代理人,按照约定代理华夏银行接收、占有、保管、监管联邦公司质押的财产。

同日,中铁物流北京分公司与联邦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协议》。以上合同签订后华夏银行向联邦公司发放贷款670万元。截止2012年5月11日,联邦公司共欠该笔贷款本金为4578720.56元。

联邦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双方又与王静、李海龙签订《还款协议书》。为了保障以上《银行承兑协议》及《质押合同》的履行,联邦公司与华夏银行、中铁物流北京分公司签订《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签订以上合同之后,华夏银行以联邦公司为出票人开具了16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中铁物流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中铁物流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梁春勇先生就代表中铁物流北京分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内蒙古联邦煤炭有限公司办理煤炭监管业务事宜。

原告认为:中铁物流北京分公司保管的物质并非原来的物质,华夏银行起诉称中铁物流北京分公司替换货物构成违约,中铁物流既是其北京分公司的上级法人,又是其北京分公司的直接授权委托人,因此,中铁物流应当与其北京分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华夏银行与联邦公司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后,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华夏银行与联邦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后,双方之间又形成质押合同法律关系,华夏银行是质权人,联邦公司是质押人。华夏银行与中铁物流北京分公司、联邦公司签订《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后,华夏银行与中铁物流北京分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华夏银行是委托人,中铁物流北京分公司是受托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的起诉。

中毅法律咨询诉讼案件代理团队全面阐述论证,原告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华夏银行的诉请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裁定认定并无不当,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华夏银行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包头华夏银行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案不应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的再审申请。



办案亮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中铁物流与被告中铁物流北京分公司及被告联邦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华夏银行与联邦公司之间基于借款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已经公证文书予以确认,且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诉讼确认。华夏银行现就该债权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因此保管人在本案诉讼中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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