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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抵质押货物监管纠纷类
中毅咨询代理抵押物监管人应诉、 在监管人严格履职并多次告知抵押权人风险而其怠于处理的,监管人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与被告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之间融资的事实。被告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广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万元,用于归还购原材料。后又陆续借款几次,2012年3月15日,被告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借款在最高额8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其他几笔借款分别提供最高额保证及质押。2014年9月15日,被告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监管协议》,约定被告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质物由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监管,同时,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原告签发了质物清单,确认交接的质物为棉纱244.95吨。该案经过中毅法律咨询诉讼案件代理团队全面阐述论证,一审、一审法院未判决中铁物流公司承担责任。长城浙江分公司请求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十项。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查清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认为: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处置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质押的存货棉纱与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金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涉案《质押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约定:“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乙方未按照该协议第4.2条告知丙方质物的特殊保管要求的情况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表明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监管期间按要求报送货物监管情况,针对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强行出货及不配合监管的情况也采取了应急措施并根据合同约定通知了质权人。且在监管期间,质权人与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其发出《质物各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将监管质物数量与价值更改为棉纱380.176吨质押物。原审据此认定中铁现代物流公司已经尽到监管职责,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遂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



办案亮点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中铁物流公司是否对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金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中铁物流公司尽到了监管义务,合同也未约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经中毅咨询团队阐述论证,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中铁公司并未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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