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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咨询代理招商银行起诉借款人、借款合同逾期不履行,对提供的最高额抵押物是否优先受偿?

案情介绍

招商银行与陈炫朴签署《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及《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约定招商银行向陈炫朴提供总额为人民币86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陈炫朴未按各具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招商银行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陈炫朴以其位于北京市xxxx号的房产设定最高额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本协议向被告提供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招商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另,后招商银行就涉诉抵押房屋办理了最高额抵押房他证。房他证显示债权数额为人民币86万元。

陈炫朴不能按期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和应付费用的情况下,中毅法律咨询诉讼案件代理团队代表招商银行为实现债权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明:原告所借贷款均已逾期,截至2018年1月25日,陈炫朴尚欠借款本金679680.32元、利息、复息、罚息共计45077.07元,构成违约。

中毅法律咨询诉讼案件代理团队代表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79680.32元,截至2018年1月25日的利息、复息、罚息。原告还应当对陈炫朴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xx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招商银行与陈炫朴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及《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亦无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双方均应受此协议的约束,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招商银行向陈炫朴发放贷款后,陈炫朴并未依约足额偿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招商银行以陈炫朴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为由诉至法院院,要求判令陈炫朴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复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陈炫朴以其名下房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向招商银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行为应为有效,招商银行依法取得抵押权。在陈炫朴未按约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中毅法律咨询诉讼案件代理团队代表招商银行主张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炫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679680.32元、利息、复息、罚息。如被告陈炫朴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陈炫朴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xx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办案亮点

本案是以房产作为最高额抵押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向招商银行陆续几笔借款,未能如期履约,造成招商银行维权要求对抵押物实现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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