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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营销服务管理中法律风险提示
2019-12-23浏览量 :

  一、对物业小区发生欠费的催收主体问题的法律风险提示

  具体情况向不同的主体催收电费:

  1.供用电合同由开发商与供电企业直接签订时,截止欠费时仍未解除,可依供电合同约定向开发商催收;

  2.开发商针对供用电合同,已和物业公司在供电企业办理了过户手续,或电力公司与供电企业签订了新的供用电合同,则只能向物业公司催收;

  3.供电企业已与物业公司签订代收代缴电费协议,则只能向实际用电人催收,但实际工作中应禁止与物业公司签订代收代缴电费协议;

  4.如供电企业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签订了电费结算协议,则可依电费结算协议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同催收;

  5.开发商已倒闭、破产、清算注销,供电企业也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结算协议,只能向实际用电人催收;

  二、对用户合并或分立后电费缴纳主体的问题的风险提示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故与原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对合并后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仍然合法有效,也即合并前用户拖欠的电费,供电企业应向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催收。

  2.公司分立时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和分立,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故供电企业预先得知用户合并或分立时,可以要求用户付清全部已发生电费,或按《电费担保管理办法》要求其提供电费担保。

  三、对欠费客户进行停限电的问题风险提示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运营规则》规定:

  1.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应将停电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2. 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四、对欠费客户申请破产电费债权保护问题的风险提示

  1.在欠费企业申请破产时,常常出现欠费用户提交的债务清册中没有列明电费债权,导致供电企业不能收到法院的通知,丧失了申报债权的计划。为此及时关注企业动态,在得知其申请破产时,应及时与受理法院联系,及时申报债权。

  2.应防止欠费用户破产、真逃债情况,对破产企业的隐匿、私分财产等逃债行为,应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无效并追回其财产。

  3.应关注法院受理案件的公告、立案时间、破产案件的债务人、债务金额、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以充分行使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4.在法院作出受理欠费企业破产裁定之后,及时与管理人联系,要求解除供用电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后,因破产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为避免损失扩大,《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及时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发出是否继续履行供用电合同的催告函,如果管理人在30日内未答复,视为供用电合同解除。如果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时,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担保担保,可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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