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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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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中毅咨询代理场地出租方出庭应诉, 避免其承担不利责任,终获法院支持
2012年5月23日,某造山管理处(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闲置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如下:(1)甲方将闲置场地以有偿方式租予乙方,主要用于仓储配送家用电器;(2)场地位置:某湖内岸山体东南侧,共17亩;(3)租赁期限五年,从2012年6月1日起算。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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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中毅咨询代理场地出租方出庭应诉, 避免其承担不利责任,终获法院支持
2014年11月26日,某检测公司(承租方、乙方)与某公司(出租方、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某村场、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用途为汽车检测及相关配套服务;甲方应确保交付的出租场、房、空地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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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中毅咨询代理招商银行起诉借款方, 要求借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获法院支持并继续代理本息执行到位
2015年5月6日,原告招商银行与被告赵某签订了编号为xxx的《个人授信协议》。约定,授信额度为360000元;授信期间为36个月。即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授信申请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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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中毅咨询代理招商银行起诉借款方, 要求借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获法院支持并继续代理本息执行到位
2012年3月23日,招商银行与郭某、王某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该协议约定:经郭某、王某申请,招商银行同意向郭某、王某提供总额为100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0个月,即从2012年3月23日起到2022年3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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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中毅咨询代理质押监管方应诉,避免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终获江西省高级法院的支持
2011年1月11日,丰融公司与奉新某支行签订了0001号《商品融资合同》,同日,奉新某支行与丰融公司、某物流鹰潭分公司又签订了0001号《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质押物为572吨铜(其价值不少于2667万元)。奉新某支行依约向丰融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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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中毅咨询代理抵押物监管方应诉监管协议纠纷案,避免其承担不利责任,终获山东省高院及最高院支持
2012年2月20日,济南某分行(甲方)、中邦公司(乙方)与某物流青岛分公司(丙方)签订《动产抵押监管协议》一份。 2012年4月25日,某物流青岛分公司确认,监管的中邦公司(仓库)的全部抵押物煤炭为原煤22524.48吨,单价750元/吨,精煤392吨,单价1200元/吨,全部抵押物当时的价值为17363760元。各方约定的全部抵押物最低控货值为17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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