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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06
2016
代表某公司诉大同市某煤炭供销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某公司向大同市某煤炭供销公司支付了预付货款1880余万元用于采购煤炭,但对方收到货款后一直未交付相应煤炭,2012年8月,中毅团队代理某公司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煤炭供销公司退还货款。案件几经波折,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该煤炭供销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后通过执行程序,该案货款及利息共2000多万元已从被告账户予以扣划,某公司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11
2019
中毅咨询代理出卖公司起诉买受人支付8000余万货款及违约未提剩余货物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获得上海铁路中级法院支持
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分公司)与浙江甬盈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盈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因甬盈公司拖欠货款92,492,423.81元、并且逾期未将剩余4028.43吨钢板带款提货,导致留置的钢材严重锈蚀。中铁上海分公司考
11
2019
中毅咨询代理中铁鹰潭公司应诉, 经北京三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完成风险即转移,解除合同无依据,避免委托人损失1000万元
中铁鹰潭分公司与曹妃甸公司签《煤炭销售合同》,交货方式为原告付款后与被告在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M111仓库办理货权转让后,原告应直接向仓储方自提货物,仓储和提货费用自理。货物所有权自需方付清全部货款且供需双方办理货权转让时起转移
11
2019
中毅咨询代理煤炭采购方起诉煤炭销售方 要求销售方承担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发货给第三人的 违约退款责任,终获北京西城、二中院及高院支持
某物流公司(买方),与山西某贸易公司(卖方),于2014年7月签订了编号为005的《买卖合同》, 于2014年8月,签订了编号为016的《买卖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卖方须凭买方出具的《发货通知书》发货、全额预付货款。合同的收货人为第三人唐山某钢铁公司。
11
2019
中毅咨询代理钢材采购方起诉销售方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经北京石景山、一中院、高院三级法院审理及最高院再审终获支持, 除本金受偿外,另获利息1500万元, 委托人利益得到全面保障
张某在2000年通过业务关系认识闽东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2007年4月初,许某请张某帮忙解决资金紧张问题,让其以北京某公司名义与天津某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交给许某周转,张某在无权代表北京某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答应了许国荣的请求。
09
2016
代表某公司诉山东某煤炭贸易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7月,某公司与山东某煤炭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煤炭采购合同,约定向该煤炭贸易公司采购煤炭并由陈某向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但该煤炭贸易公司收取货款后未发货,中毅团队遂代表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煤炭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连带返还货款,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通过强制执行收回全部货款180万元及利息30余万元,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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