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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1年4月,某客户受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某商业银行的委托,在出质人包头市某煤炭贸易公司所有的场地对该贸易公司向银行提供的质押煤炭进行监管,期间因出质人单方原因,银行以监管物被移走为由于2013年11月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客户赔偿其1600万元。经审理,有关法院最终于2015年作出驳回银行全部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某客户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办案亮点
为获取更为充分的证据材料,中毅团队多次前往监管点,对货物内部状态进行录像取证;此外在庭审中,通过精心设计的相关提问,成功引导对方确认了监管期间货物从未被移动这一事实的陈述,使法庭确信堆放在现场的货物即是质押物,最终,法院采纳了中毅团队的庭审意见,全部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某客户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