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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某客户受安徽省合肥市某商业银行的委托,到其指定的出质人芜湖某矿业公司所有的场地对该矿业公司向银行提供的质押铁精粉进行监管,期间因出质人单方原因,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于2014年2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客户对在出质人的3200万元债务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法院终审驳回了银行对某客户的诉求,某客户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办案亮点
中毅团队精心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出示日常单据、报警录音等材料,充分证明了某客户已尽到了监管义务;此外还提出某客户只是质押物的监管方而不是借款人或保证人,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应驳回对某客户的起诉,后法院最终采纳了中毅团队的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