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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2年7月某客户受江苏省南京市某商业银行的委托,到其指定的第三方仓库对南京某钢材贸易公司质押给银行的钢材进行监管,后因出质人不能还款的原因,银行于2013年7月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起诉,要求某客户对出质人所负的3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法院于2014年1月作出裁定,裁决驳回江苏省南京市某商业银行的起诉,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南京市相关公安机关侦办。
办案亮点
中毅团队在众多材料中选取有利的证据材料,分析案情,最终确定了诉讼思路,庭审上提出:该案因出质人的原因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另,该纠纷系金融借款纠纷,某客户只是质押物的监管方而不是借款人或保证人,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应驳回起诉,后法院最终采纳了中毅团队的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