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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某公司与上海市某建设工程企业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某公司自2011年4月开始为上海市某建设工程企业的铁路建设项目供应钢材,但对方一直拖欠货款。遂于2014年6月向江西省上饶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对方支付货款4700万元及利息,经审理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后通过强制执行,货款4700万元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近650万元得以全部收回,某公司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办案亮点

该案前后开庭十数次,历时近一年,双方进行了激烈地辩论,对方先是以某公司所供货存在质量瑕疵、型号规格不符为由进行拒绝付款的抗辩,中毅团队通过出示每一批次钢材的质量证明书、货物签收单、该建设工程顺利竣工验收通过的权威报道等证据并结合巧妙地当庭质问,有力地辩驳了对方拒付货款的抗辩事由;后对方又以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具体违约责任为由,拒绝支付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中毅团队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及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罚息的有关规定,有力地阐述了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这一仲裁请求的合法性,最终上饶仲裁委采纳了中毅团队的代理意见;裁决作出之前,中毅团队与仲裁委所在地的上饶县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冻结了对方5200万元的银行存款,给对方造成压力,并为案件的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裁决生效后,中毅团队又积极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迅速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第一时间对冻结财产进行了划转,最终收回了全部货款及利息,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完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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